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36號原告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榮 被告 陳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原印鑑、銀行印章、存摺、空白支票、現金及公司重要物件等,此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因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等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