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鄉益莊婕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莊婕琳」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 林昊然 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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