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OLBUACHATCHAWAN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OLBUACHATCHAW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OLBUACHATCHAWA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58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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