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2號債權人 梁靜雅
謝勤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梁靜雅、謝勤美二人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各給
付新臺幣1000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或借據影本)(因債權人所提支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且無法證明係擔保民國104年9月25日之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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