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93號

原告 陳苓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鴻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周怡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