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2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盧竑憲 債務人 林珉卉 (原名: 林裕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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