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陳若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裕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47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