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前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丁○○
號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中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27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