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89號
聲請人 羅健永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張家瑋 律師
蘇芃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 李國威 、 莊沛倫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7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