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89號

聲請人 羅健永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張家瑋 律師

蘇芃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 李國威莊沛倫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7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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