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4號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育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育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李育誠系統顯示為「李■誠」,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