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一、債務人許𤥠霞於民國94年9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8819元整及自民國095年0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881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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