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智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智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智簡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愛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6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愛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FILA」商標之運動鞋共肆拾伍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愛玲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FILA」商標名稱及其圖樣,業經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衣服、靴鞋、襪子、帽子、運動服、運動裝、運動鞋、跑鞋、登山鞋、田徑鞋、運動襪、登山襪、運動帽;圍巾、頭巾、領帶、領結、服飾用腰帶等商品,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為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間某日,向大陸地區某購物平台賣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FILA」商標之運動鞋45雙,再委由不知情之麒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華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ELLEN」之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快遞貨物(報單號碼:CX08557S0426號、CX080K9YG433;分提單號碼:557S0426號、0K9YG433號)。嗣於108年3月15日,在桃園市大園區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貨棧進口快遞貨物專區」,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人員抽核查獲,扣得前開如附表所示仿冒「FILA」商標之運動鞋共45雙,再送請博仲法律事務所之商標權利鑑定人鑑定後,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愛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查獲照片、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
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FILA」商標之運動鞋45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麒祥航空貨運承攬貨運有限公司及華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將上開仿冒商品輸入我國,為間接正犯,起訴書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
㈡爰審酌被告罔顧我國政府多年來呼籲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
,率爾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以圖販賣,而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且有礙我國之國際形象,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本案所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之行為雖有不該,然尚不致不予其任何自新機會之程度,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FILA」商標之運動鞋共45雙,均係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之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提單號碼│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號││││├─┼────┼───────────┼─────┤│1│557S0426│仿冒「FILA」商標運動鞋│貳拾肆雙│├─┼────┼───────────┼─────┤│2│0K9YG433│仿冒「FILA」商標運動鞋│貳拾壹雙│├─┴────┴───────────┼─────┤│合計│肆拾伍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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