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俐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井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陳芃宇

                   法 官陳俞伶

                   法 官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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