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囑託執行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