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林宏樹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美珠 等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是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返還土地之價額(即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所占用面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2萬元【計算式:15萬8,000元×(60+40+30+40+20)平方公尺=3,0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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