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86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廖采瀅 聲請人即收養人 鄒浩瑋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鄒樞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母出養同意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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