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蕭凱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蕭凱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陳其昌 │28,640元│0000000│109年8月10日││││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