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陳岱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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