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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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債權人 劉金水 即瑞辰油漆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10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依該變更登記事項卡提出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通知業於同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