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碧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碧雲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晚間11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巷由東往西方向,行經中正路242巷與龍華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支線車道應讓幹線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該行向號誌為閃光紅燈,依規定應停等後再行,卻冒然直行,適有告訴人 蘇衍博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龍華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兩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蘇衍博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手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黃碧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蘇衍博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