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麗華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4年度執聲乙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高麗華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4100137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該署94年度執字第134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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