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智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被告 劉金玉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智易字第3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金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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