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6號抗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家為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8日109年度聲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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