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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