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95號聲明人 林建儒 聲明人 林采緹 法定代理人 林俊丞 法定代理人 黃心柔 聲明人 林世雯
林羿廷
林則澧
林宥安
林俊丞
林子承
林詩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廖綵婕
林羿廷聲明人 鍾芷芹
鍾沛瑩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鍾世璿
林玉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全部拋棄繼承時,第二、三、四順序之繼承人依法均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振川 (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林建儒、林世雯、林羿廷、林則澧、林宥安、林俊丞、鍾芷芹、鍾沛瑩為被繼承人之孫、聲明人林采緹、林子承、林詩芸為被繼承人之曾孫,有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查。雖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之子女 林維聖 、 林詩峯 、林玉惠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有子輩繼承人 林明利 未合法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後順位繼承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