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原告與被告 吳文來 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