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劉祖權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020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法明定強制執行程序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並以已依法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舉之訴訟程序,且經法院審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為例外得停止執行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舉之訴訟,有本院板橋簡易庭、三重簡易庭、本院民事科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可稽,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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