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御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靜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子皓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嘉隆 ○號
一、債務人潘子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潘嘉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於清償範圍內,他債務人同免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