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6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俱於民國
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如附表所示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本院審酌被告違反動產抵押契約,未依約付清價款即任意將標的物出質,致告訴人追索無著而受損害,且出質行為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並列之遷移、出賣、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相較,可罰性較高;又僅繳納4期分期金,尚欠新臺幣832,601元借款,迄未清償,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非劣,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參以前開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帶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事件刑罰化之色彩,本質上惡性較低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請求從輕量處有期徒刑3月,應屬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表:│├──────┬─────────────┬─────────────┬───────┬────┤│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5款:罰金刑│(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以百元計算。│由銀元2元(亦│││下限變更│1條前段、第3條,行政院就││經提高)即新臺││││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幣6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準由銀元300元│││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元│││41條第1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提高為以新臺│││段、修正前罰│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幣1,000元、2,│││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科罰金。│000元或3,000│││準條例第2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元折算1日。│││→現行刑法第│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41條第1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段│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整體比│舊法│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2,000元即新臺幣36,000萬元以│舊法最低│║││下(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3條,行政院就原定數額提高為2│科罰金之│║││倍)、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以上罰金。經處以拘役,其易科罰金之標準為銀元│標準均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低,較為│║├──┼───────────────────────────────────┤有利。│║較結果│新法│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2,000元即新臺幣36,000萬元以││║││下(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3條,行政院就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經處以拘役,其易科罰金之標準,縱按最低額││║││,亦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