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15日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5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5月27日法矯字第0999022223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3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