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偵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5004號,本院審理案號:97年度易字第18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援引鈞院97年度易字第1846號(即原97年度簡字第3065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所為之答辯及提出之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