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於106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
106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以105年度士簡字第37
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9月7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842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842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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