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395號債權人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狀附表。
2、債務人乙○○○之姓名與支票上之背書人姓名不符,請確認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