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謝秀媛
吳大衛 即 吳小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因合併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 謝秀緩 於民國87年3月21日邀吳大衛即吳小民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87年12月27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2,360,81
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