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甲○○因如附表偽造文書等罪,經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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