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惠敏
被 告 李祁泰 (即被告 李淑招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3日對原被告李淑招起訴請求其給
付租金等。嗣後李淑招於110年3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
祁泰,原告並聲明由李祁泰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存證信函
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電費及違約金共70,125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