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高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代理人 黃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亭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1嘉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大林分行112年1月31日18,165元FR0000000高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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