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債權人 蔡揚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昱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3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0年3月16日起算)。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轉帳明細表或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