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林展文 被告九三文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即 劉忠賢 之遺產管理人
劉育丞 劉堉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 游淑慧 律師即劉忠賢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游淑惠律師即劉忠賢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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