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麗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仁李尚雅李瓊惠李瓊玲李德星李俊龍李敏連李信真李雅良李雅芬李雅珣莊啟泰莊啓天莊啓晃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前經本院裁定後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255元,惟原告嗣又追加被繼承人 李釣綸 如附表編號1至21之遺產,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62頁)所示,與附表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鄰近地區同路段之不動產,其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6,100元,而系爭土地面積共計34,672.46平方公尺,故系爭土地價額為105,751,003元(計算式:34,672.46平方公尺×6,100元×1/2=105,751,003元)。又債務人李璟之應繼分比例為1/36,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7,528元(計算式:105,751,003元×1/36=2,937,5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金額後,尚欠4,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3公同共有1/2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8公同共有1/2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17公同共有1/2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7公同共有1/2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58公同共有1/26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891公同共有1/2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44公同共有1/2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72公同共有1/29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7公同共有1/210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225公同共有1/21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996公同共有1/212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236.38公同共有1/213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28.38公同共有1/214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73公同共有1/215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60.15公同共有1/216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6.63公同共有1/217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7.15公同共有1/218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7.63公同共有1/219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4.34公同共有1/220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83.08公同共有1/22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8.99公同共有1/22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6,453公同共有1/22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2,436公同共有1/2共計34,6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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