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17號聲請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清算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具狀陳稱為無任何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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