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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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7號上訴人即原告金成橡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原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榮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榮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劉芷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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