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78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拾元。
(二)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