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1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78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拾元。
(二)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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