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廷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35735元│4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134907元│4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9535元│4月16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107號)
(一)債務人李廷彬於民國93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25,
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01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7日止累計146,973元正未給付,其中135,735元為本金;8,470元為利息;2,7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廷彬於民國94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
4月17日止累計160,258元正未給付,其中134,907元為本金;21,621元為利息;3,7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廷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5日止累計375,454元正未給付,其中229,535元為消費款;145,91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