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9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採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902號聲請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張本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興達施工處間採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所定。本件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9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依上引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且本案無同條第2項情形(本院95年8月22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聲請人一併就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對此部分無管轄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對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楊惠欽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