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您忠
徐源鴻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9年度偵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您忠因傷害、毀損、公共危險及偽證等案件,被告徐源鴻因傷害及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傅您忠、徐源鴻就上述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就上述犯行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立群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