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419號債權人鴻運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麗娜 債務人 江麗鈴 債務人廣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麗鈴
一、債務人江麗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廣佶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