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告ELMERFERNANDEZVALLADO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泓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民國107年10月至110年6月19日積欠之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302,613元,依前揭規定計算,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207元(計算式:3,310元×2/3=2,20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元-2,207元=1,103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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