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陳玟 如法定代理人 張靜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需比 、 葉啓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林需比、三軍分院葉啓斌治療不當造成十字韌帶損傷及PRP之不實醫療。」等語,難認已合法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自有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欠缺之必要;另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自行查報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與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錢給付新臺幣(下同)411,846元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0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28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