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6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崇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69、8312、8668、8682、8748、9274、9341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720、9842、9863號、112年度偵字第155、772、838、183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崇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許崇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以其名義登記成立「文益裝潢有限公司」(下稱「文益公司」)後,再於111年5月27日,以文益公司名義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復於不詳時間,在宜蘭縣羅鎮東安街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等物件,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許崇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 鄭鴻仁 等19人行騙,致鄭鴻仁等19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許崇益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逕將該款項轉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經鄭鴻仁等19人發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鄭鴻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林庭君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朱秋茂 、 邱常安 、 張子璇 、 董金華 、 林志俊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黃靖淳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劉鐮藝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王志倫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陳祺軒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徐子晴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蔡琇茹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陳麗 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張家承 、 蘇芳玉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唐偉宸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盧帝 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崇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鴻仁、林庭君、朱秋茂、邱常安、張子璇、董金華、林志俊、黃靖淳、劉鐮藝、王志倫、陳祺軒、徐子晴、蔡琇茹、張家承、蘇芳玉、唐偉宸、 盧帝慈 、告訴代理人 蔡美玲 、被害人 盧韻容 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9人,及幫助詐欺集團轉出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再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件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他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兼衡被告前有多起毒品、竊盜、傷害、公共危險等案,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難認良好(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均未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論累犯,亦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斟酌其於警詢、偵查時自陳職業為粗工,日薪1,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依個人戶籍資料顯示其未婚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正犯之犯行,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幫助詐欺犯行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亦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良造、薛植和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受詐欺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偵查案號
1
鄭鴻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8時4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鄭鴻仁聯絡佯稱:參加投資獲利若欲領出需繳納代辦費用,致使鄭鴻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1日19時37分許匯款4萬11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鄭鴻仁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3張、告訴人鄭鴻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7張(111偵8069卷第7-15、26-27、29-33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8069號
111年7月1日20時37分許匯款5萬元
111年7月2日12時55分許匯款5萬元
2
林庭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庭君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林庭君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1日19時5分許匯款1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林庭君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告訴人林庭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6張(111偵8312卷第17-35頁背面)、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
111年7月1日19時5分許匯款5萬元
3
朱秋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日17時14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朱秋茂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朱秋茂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4時44分許匯款1萬元
告訴人朱秋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30張、告訴人朱秋茂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8668卷第13-15頁背面、70-77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8668號
111年7月2日17時27分許匯款1萬3000元
4
邱常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日16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邱常安聯繫佯稱:得以介紹代為儲存點數,致使邱常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6時32分許匯款2萬2800元
告訴人邱常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2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8668卷第19-22、70-77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5
盧韻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盧韻容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盧韻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8時36分許匯款3萬元
被害人盧韻容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被害人盧韻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29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8668卷第26、29-43、70-77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6
張子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子璇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張子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5時2分許匯款5000元
告訴人張子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張、告訴人張子璇提出之交易明細表1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8668卷第47-50、70-77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7
董金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11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董金華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 董子華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3時59分許匯款2萬元
告訴人董金華提出之投資網站畫面擷取照片2張、告訴人董金華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告訴人董金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4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8668卷第56-60、70-77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8
林志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志俊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林志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5時44分許匯款3000元
告訴人林志俊提出之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3張、申設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8668卷第64-68、70-77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9
黃靖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17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黃靖淳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黃靖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1日16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
告訴人黃靖淳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3張、告訴人黃靖淳提出之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31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8682卷第28頁背面-29、31頁背面、37頁背面-55頁、57-65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8682號
111年7月1日16時49分許匯款3萬6000元
111年7月1日17時3分許匯款4萬元
10
劉鐮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17時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 劉鐘藝 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劉鐮藝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4時10分許匯款8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劉鐮藝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111偵8748卷第7-14、26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8748號
11
王志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王志倫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王志倫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7時6分許匯款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王志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7張、告訴人王志倫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111偵9274卷第7-37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9274號
12
陳祺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祺軒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陳祺軒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1日14時9分許匯款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陳祺軒提出之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2張、告訴人陳祺軒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111偵9341卷第10-18、23-25、27-28頁)、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312卷第15-1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9341號
111年7月1日14時10分許匯款5萬元
111年7月1日14時13分許匯款5萬元
13
徐子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徐子晴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徐子晴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1日14時15分許匯款6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文益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告訴人徐子晴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1張、告訴人徐子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6張(111偵9720卷第21-31、43、47-54頁)。
111年度偵字第9720號
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葉琇茹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葉琇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4時37分許匯款3萬元
告訴人葉琇茹提出之詐騙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2張、告訴人葉琇茹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偵9863卷第10-22頁)。
111年度偵字第9863號
1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日22時2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麗而聯繫佯稱:得以參加博奕網站操作獲利,致使陳麗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8時8分許匯款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陳麗而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6張、告訴人陳麗而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張(111偵9842卷15-24、26頁背面-28頁、29頁及背面、30-32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9842號
111年7月2日19時10分許匯款3萬元
111年7月2日19時46分許匯款1萬元
111年7月2日19時46分許匯款1萬元
111年7月2日19時47分許匯款1萬元
111年7月2日20時58分許匯款5萬元
16
張家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8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家承聯繫佯稱:需先匯款始能操作投資網站,致使張家承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4時29分許匯款6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張家承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112偵155卷第11-13頁背面、24頁)。
112年度偵字第155號
17
蘇芳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蘇芳玉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需先匯款,致使蘇芳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9時38分許匯款3萬元
告訴人蘇芳玉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新北警峽刑0000000000卷第31、38-41頁)。
112年度偵字第772號
18
唐偉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5日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唐偉宸聯繫佯稱:操作投資網站獲利,致使唐偉宸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5時8分許匯款5萬元
告訴人唐偉宸提出之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21張、告訴人唐偉宸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2偵838卷第32-42、5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838號
19
盧帝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盧帝聯繫佯稱:得以提供參加投資獲利,致使盧帝慈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
111年7月2日16時43分許匯款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2偵1830卷第53-61頁)。
112年度偵字第1830號
111年7月2日16時45分許匯款5萬元
111年7月2日16時46分許匯款5萬元